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。I型为冠,II型为桥。Ⅰ-1、Ⅱ-1型采用齿科烤瓷合金(黄金合金、金钯合金、银钯合金)或钴铬铸造合金或镍铬铸造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;Ⅰ-2、Ⅱ-2型由齿科烤瓷合金(黄金合金、金钯合金、银钯合金)或钴铬铸造合金或镍铬铸造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;II-5型由合金瓷粉型(I-1型、II-1型)和合金型(I-2、II-2型)组合而成;Ⅱ-3型是在Ⅱ-5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材料(即充胶)制成;Ⅱ-4型是在Ⅱ-2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产品表面应光滑,有 | 无 | I-1型、II-1型采用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。II-3型是在II-1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I-2型、II-2型采用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。II-4型是在II-2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,有光泽,无气孔;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,无杂色和污渍。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,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。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,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≤0.025微米。急冷急热试验时,应不得出现裂痕。所用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