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修复体材料应为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。合金类固定修复体(含Ⅰ-1型和Ⅱ-1型两种)由牙科镍烤瓷合金(或钴铬合金,或黄金)加工而成;烤瓷类固定修复体(含Ⅰ-2型、Ⅰ-3型、Ⅱ-2型、Ⅱ-3型四种)由瓷粉和牙科镍烤瓷合金(或钴铬合金,或黄金,或氧化锆陶瓷坯材)经铸造烤制而成。若修复体制作采用镍烤瓷合金或钴铬合金,则其应具有较高强度,其硬度应不小于160HV。若修复体制作采用黄金,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,其硬度不小于80HV。若修复体制作采用氧化锆陶瓷坯材,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,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9 | 无 | I-1型、II-1型采用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。II-3型是在II-1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I-2型、II-2型采用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。II-4型是在II-2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,有光泽,无气孔;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,无杂色和污渍。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,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。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,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≤0.025微米。急冷急热试验时,应不得出现裂痕。所用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