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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厂家: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
药品名称: | 盐酸纳美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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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号: | 国药准字H20123195 |
生产企业: | 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[还有4个药企生产该药] |
适应症: | 纳美芬用于完全或部分逆转阿片类物质效应,包括由天然的或合成的阿片类物质引起的呼吸抑制。 |
【药品名称】 | 盐酸纳美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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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产企业】 | 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[还有4个药企生产该药] |
【适 应 症】 | 纳美芬用于完全或部分逆转阿片类物质效应,包括由天然的或合成的阿片类物质引起的呼吸抑制。 |
【用法用量】 | 纳美芬注射液一般为静注,也可肌注或皮下注射。 一般原则 本品可通过剂量滴定逆转不期望的阿片类作用。因为不期望逆转痛觉缺失而引起危害或产生撤药反应,一旦达到了足够的逆转效果,就不应继续用药。 逆转术后阿片类药物抑制的推荐剂量: 使用100?g/ml的剂量浓度,见表1的初始剂量。 术后使用纳美芬治疗的目的是为了逆转阿片类药物过度的抑制作用,而不是引起完全的逆转和急性疼痛。初始剂量为0.25?g/kg,2~5min后可增加剂量0.25?g/kg,当达到了预期的阿片类药物逆转作用后立即停药。累计剂量大于1.0?g/kg不会增加疗效。 表1:逆转术后阿片类药物的抑制作用 体重 纳美芬使用的ml(100μg/ml的浓度) 50kg 0.125 60kg 0.150 70kg 0.175 80kg 0.200 90kg 0.225 100kg 0.250 对已知的心血管高危患者用药时,应将本品与氯化钠注射液或无菌注射用水按1:1的比例稀释,并使用0.1?g/kg作为初始剂量和增加剂量。 对阿片类药物耐受或产生躯体依赖的患者: 纳美芬对阿片类药物耐受或躯体依赖的患者能引起急性戒断症状。在初次或持续用药时应密切观察这些患者是否出现戒断症状。至少应在2~5分钟后再次用药,以增加剂量达到最大疗效。 重复给药: 如果复发呼吸抑制,应再增加剂量来达到临床治疗效果,增加剂量时应避免过度逆转。 |
【性 状】 | 原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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