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。镍铬合金冠(桥)由镍铬合金铸造而成;钴铬合金冠(桥)由钴铬合金铸造而成;黄金合金铸造冠(桥)由黄金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;镍铬合金烤瓷冠(桥)由镍铬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;二氧化锆烤瓷冠(桥)由二氧化锆和瓷粉烧结而成;钴铬合金烤瓷桥由钴铬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;黄金合金烤瓷冠(桥)由黄金合金和烤瓷粉烧结而成。产品外观应光滑、有光泽、无气孔、裂纹等缺陷;所用贱金属的维氏硬度不小于150HV,贵金属硬度不小于80HV;金属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≤0.025um;耐急冷急热 | 无 | I-1型、II-1型采用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。II-3型是在II-1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I-2型、II-2型采用合金经铸造加工而成。II-4型是在II-2型的基础上加造牙粉等材料(即充胶)制成。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,有光泽,无气孔;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,无杂色和污渍。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,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。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,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≤0.025微米。急冷急热试验时,应不得出现裂痕。所用原材料必须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。 |